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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

基督教對墮胎看法

主講人:吳易澄醫師

以基督教來說,唯一談到墮胎的神學基礎,來自於時誡中的第六誡:不可殺人。所以在談墮胎議題上,首先爭論焦點在於「胎兒是否為人?」如果胎兒是人,那麼墮胎就是殺人問題,而且是殺害無辜者的問題。所以,贊成可以墮胎的人必須證明胎兒不是如同成年婦女是一個人;反之,反對墮胎的人則必須證明胎兒是人。在教會傳統及聖經教導中,都未明指接合子、胚胎與胎兒是人,道德地位不確定,所以也不能合理的視墮胎為殺人。在瑞典的法令中,忽略教會人士以倫理角度入手,墮胎是不義父權體制下的產物。所以應避免以pro-life/pro-choice過份簡化的二分方式來看待墮胎議題。

吳醫師以楊腓力撰寫的靈魂倖存者一書裡所談到的C. Everett Koop醫師為例,Koop是福音派的基督徒,對於墮胎與同志的立場保守;但是在其擔任美國雷根總統任內的醫療總監期間,他將個人立場與專業分開。當福音派希望他能申明墮胎對婦女身心傷害時,他選擇以公正態度告知國人研究不夠嚴謹;在同志意題上,他選擇與同志站在一起,為同志著想大力鼓吹開放的性教育。事實上,Koop醫師是純粹的pro-life,而不是anti-death;所以他以自己所在的Surgeon General的位子進行考量與施政,而不以個人宗教立場為出發點。

同樣的,吳醫師也將這樣的標準放在自己身上。他以門診看到的自殺病人為例,並不是要病人回去多想三分鐘,就能夠解決他的問題,讓其打消自殺念頭,同樣的,墮胎也是。墮胎與性別、階級壓迫,甚至是女性所處的社會脈絡息息相關;並不是強制思考三天或是強調胎兒生命就可以解決的。他引用「加利利宣言」的內容:『主的靈在我身上,因為耶和華用膏膏我,叫我傳出好消息給謙卑的人,差遣我醫好傷心的人,報告被擄的得釋放,被囚的出監牢,報告耶和華的恩年,和我們神報仇的日子,安慰一切悲哀的人』;與過去反對墮胎的保守宗教團體對話,他說團體往往將焦點放在胎兒生命,而忽略了更為整全的生命觀。

他呼籲,當我們去思考人工流產這件事情的時候,不要只是從單純的一句聖經的話來想;因為聖經啟思了我們很多的東西,是讓人的生命變得更有尊嚴的。同時我們要顧慮到社會一直不斷的變遷,聖經裡面講說就是不能用舊皮袋裝新酒,當我們現在看到社會情境有不同的壓迫環境的時候,就更要去思考如何讓傷心的人受邀獲得重振解放出來,這也是神學基礎,尤其在基督新教裡面更強調這一點。耶穌在最後祂說了兩條最大的誡命,就是說你要盡心盡力愛主你的神,這是最大的,第二個就是愛人如己,也就是愛鄰人如己,也就是我要愛我週遭的人,這個是最大的律法,那要怎麼愛,那這個變成就是我們要去實踐的東西。

最後,他引用美國學者的祝禱詞,來說明他作為基督徒對於墮胎的看法:有罪,是聖經裡我們對這世界一個認知的前提,我們都是有罪的;在信仰裡面我們早就已經被定罪了,我們不需要再用人間什麼的條例再去訂任何一條罪,因為最後的審判還是在上帝。至少在教會界的想法也是這樣,我們必須要接納這個有罪的世界,是以上帝的觀點立場來接納,信仰者不該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定他人的罪。John R. W. Stott也說,如果你要嚴格的定義任何政策去禁止墮胎,那基督教更要為嚴格的墮胎政策可能有的後果負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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